一、机构设置
竹溪县财政局内设办公室、法规调研股(财政科研所)、人教股(党办)、预算股、国库股、行政政法股(工资管理办公室)、教科文股、企业股、商贸股、农财股、金融股(外经股)、社会保障股、绩效评价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财政信息中心、经济建设股、产权交易中心等17个职能股室,1个副局级政府挂靠机构——财政监督局(财政监察室),下属非税收入管理局、会计管理局、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国库收付中心、政府采购办、会计培训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办、政务公开办8个副局级单位,下辖15个乡镇财经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财政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制定全县财政、地方税收等政策,制订全县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制度规定、实施办法等;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二)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中长期计划,制定年度预算草案;执行县人大批准的预算,监督地方预算的执行;编审年度全县财政决算,组织全县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参与全县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价格、外贸、商业、农业、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对全县国民经济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
(四)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安排,确定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收入;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审核和呈报税收减免;监督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五)管理县基本建设拨款和直接掌握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负责全县经济贸易、农业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的监督管理;管理全县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计划;制定需要在全县统一的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的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管理国有资产。拟订县属企业经营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及县直国有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全县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按县政府授权负责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财务会计核算、提款报帐、办理还本付息等资金管理工作。
(八)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犯纪律的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会计人员的法令、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九)检查监督全县财政收支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犯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十)制定落实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全县财政干部教育规划,组织全县财政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财政宣传工作,组织财税信息的搜集、处理和分析。
(十二)管理所属的事业单位。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