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7-11 12:46:12

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溪政办发(2005)100号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       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    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调解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                                                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4、专用材料

应用软件、制服(服装)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教科书。

(二)         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1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

1、      车辆保险、维修、加油。

2、    大型会议、印刷、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省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政策规定实施,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进行。条件不具备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监督检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检查诉讼设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县级部门5万元以内的本单位用房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

 部门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的限额标准

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采购量在 1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货物(一次采购同品牌小汽车达三辆以上的)和工程。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供应商。不能实行协议服务的,一次性达到5万元的实行招标。

五、工作要求

(一)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 资金相配套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           各部门对集中采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部门、系统、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三)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之外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四)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五)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有计划的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查处,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文章录入:夏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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